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政策)
如何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业?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投资总额低于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早在2007年5月,商务部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3、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1、第十三条 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
2、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规定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分别简称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产业导向政策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性企业)。
3、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4、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5、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6、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查阅了相关税收法规后,认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报告》,希望以2003年度预收房款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国允许外商投资房地产吗?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法律分析:如果该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具备房地长开发的内容,不可以从事房地产的大量投资和开发,否则是违法的。但是可以购买以公司自已名义的用于自身经营的房产。
外国企业能否购买房产 外国企业能购买房产。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追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